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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主板将启动创建信披示范试点工作上市公司参与试点要符合5个条件

   来源:东方网    发布时间:2020-01-05 10:35

东方网记者柏可林1月3日报道:新《证券法》刚刚对外颁布,今年将正式实施。为深化分类监管,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建信息披露示范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准备在沪市主板上市公司中启动创建信息披露示范试点工作,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分类监管是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基本方法,但在实践中,有不少上市公司反映,现有的监管安排主要侧重于对风险公司和问题公司的重点监管、严格监管,建议对优质公司实施一定程度的差异化监管,体现出好公司更便利的监管导向。

经过认真研究,《办法》拟通过一些必要的制度安排,支持沪市一批主板上市公司开展创建信息披露示范公司试点工作,打算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引导形成一批能发挥信披表率作用的示范公司群体,培育上市公司专注主业、讲究规范、提高质量的良好市场生态。

《办法》确定了参与试点公司的基本条件,要求参与公司信息披露记录优良、公司治理运行规范、持续经营能力稳定、长期重视投资者回报,同时不能存在一些明显不符合市场要求的消极情形。具体而言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信披质量保持优良记录,公司年度信息披露评价结果最近3年均为A,或者最近5年为4A1B。

二是公司治理运行规范,公司应当内控健全、治理有效,具有较强的合规和风控能力,不存在重大内控和治理缺陷。

三是持续经营能力稳定。公司近3年每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或者近3年主营收入均达到5亿元以上。

四是长期注重投资者回报,原则上要求公司最近3年每年的现金分红比例均达到30%以上。部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导致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需要根据《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充分说明理由并披露。

五是不能存在重大消极情形,公司不能存在经营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等情形。

在分类监管上,将给予创建信披示范公司适当必要的信披便利。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投资者需要对相关临时公告的内容和格式作出适当调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除外),鼓励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创建信披示范公司也可以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标示“上交所XX年度创建信披示范公司”,逐步树立创建信披示范公司的品牌价值。

有收就有放,对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在制度要求上既要给予一定便利,也要强化必要的约束。《办法》拟要求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制定年度信披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划,主动向市场说明全年的信息披露安排。同时,建立定期调整、动态调整、主动申请调出、观察名单等事中监督机制,对于创建期间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风险的公司,将其及时调出创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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