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和保障“五个新城”建设的决定》今天起施行,全文来了
来源:东方网 发布时间:2023-10-28 11:4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五个新城”建设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五个新城”建设的决定
新城是《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网络化、多中心、组团式、集约型空间结构的重要功能节点,是构建市域空间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海承载国家战略的重要战略空间。为了举全市之力推进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南汇等五个新城建设,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按照独立的综合性节点城市定位,统筹新城发展的经济需要、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将新城建设成为引领高品质生活的希望之城、未来之城,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推进人民城市建设的创新实践区、城市数字化转型的示范区和上海服务辐射长三角的战略支撑点。
二、本市推进五个新城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人民城市理念,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坚持高标准定位,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四大功能”,面向未来打造宜居城市、韧性城市、智能城市;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系统观念,持续增强新城发展动力和活力;坚持因地制宜,找准比较优势,形成新城与中心城梯次发展、优势互补、互相赋能的格局。
三、本市推进新城建设,应当建立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城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新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和保障新城建设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效率优先、服务发展的原则,依法将符合新城功能定位、有助于推进新城建设、有利于完善公共服务和促进高效治理的行政审批权等管理事权下放,扩大新城建设发展自主权。
相关区人民政府是推进新城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新城建设推进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创新各项政策和措施,承接市级层面下放的管理事权。
四、新城建设应当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保持战略定力。新城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体现产城融合、功能完备、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治理高效的要求,加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落地的统筹,强化战略谋划、功能策划与空间规划的联动融合。
本市建立健全新城国土空间规划的评估和动态维护机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每五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规划进行深化优化。
五、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心城与新城建设联动,导入高能级、高水平的项目,推动新城集聚企业总部、研发创新、要素平台、公共服务等功能,加大对中心城人口的吸引力。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市级资源统筹布局,结合新城需求,拟订资源供给清单;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接、加强服务、创造条件,推动符合新城发展定位和相关发展规划的功能导入。
六、新城建设应当加强产业支撑,聚焦先导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根据自身的产业基础、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加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实现错位发展、互补发展、联动发展。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制定产业指引,聚焦产业链价值链关键环节,提升主导产业能级,以构建各具特色、协同发展的开放型产业体系为导向,夯实制造业发展基础,优化产业园区管理体系和推进机制,打造具有特色和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积极发展总部经济,推动高能级生产性服务业和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七、新城建设应当加快构建现代集约、功能完备、智慧生态的新城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区域交通节点功能,强化枢纽辐射服务功能。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建设便捷高效的对外交通系统,加快推进新城与中心城间的快速交通通道、轨道交通快线建设,加快推进新城与长三角城市间的快速交通通道建设。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集约,打造系统完善的新城内部综合交通体系,优化路网结构,构建高品质慢行交通系统。
八、新城建设应当以人为本,加强城市设计,不断提升城市建设品质。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高标准推进新城内的建筑、公共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空间品质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推进绿色建筑、新型基础设施、海绵城市等示范区建设;落实公园城市理念,构建蓝绿交织、开放贯通的生态格局;强化老城区有机更新,加强新城和老城区生产布局、生活环境、生态空间的一体安排和功能协调,塑造传统与现代交融的新城风貌。
九、新城建设应当对标一流标准,提高公共服务能级和水平。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导入教育、卫生和文体旅等公共服务资源并完善配套服务保障,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进一步提升各级各类医疗资源配置能级,支持市级文体场馆和新城文体场馆开展合作共建,引入市级重大文体活动和赛事活动。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一站式、功能复合的社区服务综合体,完善社区级公共服务配置及运行保障机制,积极打造“15分钟社区生活圈”;促进新城住房规划建设与轨道交通建设、就业岗位分布、公共设施配套联动发展;推进新城发展与乡村振兴同步,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共同富裕。
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差异化的新城人口导入和人才引进政策,持续跟踪实施效果并适时调整优化。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新城发展特殊需求,加大新城对紧缺急需人才、优秀青年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拓宽海外人才引进渠道;因地制宜完善涉及人才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配套政策。
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加大新城空间要素保障力度,优先保障新城建设用地需求,优化用地结构和开发强度,支持新城存量土地二次开发;完善土地收储及其价格确定机制,保障空间资源有效供给;优化规划实施机制,完善规划实施平台,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创新技术规范和设计标准,加强资源整合和建设时序安排。
十二、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新城财政支持力度,强化对新城建设、运营、维护的支撑;实施新城范围内的市级土地出让收入专项支持政策,加大对新城政府债券发行的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新城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发挥金融对新城建设的促进作用。创新新城开发模式,积极支持在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引入社会资本,推动投资和开发运营主体多元化。
十三、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新城营商环境,推动要素流动、竞争政策、争端解决、监管执法等领域的改革探索和制度创新;统筹营商环境、企业服务、投资促进等工作,聚焦新城重点区域和重大项目,实行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优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标准和规范制度,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新高地。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治理模式,强化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平台功能,加强科技赋能,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观反映新城建设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对新城建设情况开展定期监测并及时优化统计指标。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新城建设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者暂时调整、停止实施与新城建设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可以就推进新城建设制定相关文件,在新城先行先试,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相关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促进和保障新城建设工作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和新城建设推进情况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新城建设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新城建设的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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